昨日,記者來到樂宮KTV,門口赫然貼著“謝絕自帶酒水食品”的提示牌。隨身碟陳飛 餘劭劼 攝影報道本報訊(記者顏家文)“太霸道了,攜帶幾十元的酒水和零食進樂宮KTV唱歌,卻被強行‘罰款’150元。”昨日,市民蔣小姐氣憤地向本報熱線96333投訴。本報記者就此前去核實,被告知,KTV禁止自帶酒水和食品,顧客如果違反,他們有權收取“服務費”。目前,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已就此展開調查。
  “樂快閃記憶碟宮KTV‘霸王條款’好霸道”
  蔣小姐介紹,8月16日晚8時許,她和幾位朋友一起到芙蓉區晚報大道樂宮KTV唱歌,交錢定好包廂後,她發現租辦公室該KTV賣的酒水和食品比外面超市貴出好多,就跑到KTV外的超市買了幾瓶酒水和幾袋零食帶到包廂,總共花了幾十元。
  蔣小姐說,她帶著買的東西進入KTV時,工作人員並未阻攔。但是,當她們在包廂開始唱歌后,一名自稱經理的人員走了進來並告訴她,他們KTV不允許自帶酒水,蔣小姐等人違反了公司的規定,必須繳納150元。“買個幾十元的酒水和食品就要罰150元,食品帶進來時也沒有阻止,這也太霸道了。”蔣小姐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“霸王條款”,與其爭執起來。歌廳工作人員租屋表示,這是KTV的規定,不交錢就走人。見朋友玩興正濃,顧及面子的蔣小姐無奈只得掏錢付款。但蔣小姐要求KTV提供收款憑證,並註明收款原因。工作人員態度強硬,稱可以開發票,但發票上只能寫“服務費”。
  “禁帶酒水食品是行預防癌症業慣例”
  昨日,記者接到蔣小姐報料後趕到樂宮KTV採訪。剛一進門便看到電梯間貼著“謝絕自帶酒水食品”的提示牌。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KTV一直都禁止顧客自帶酒水,顧客有需要,必須在他們KTV內選購。
  記者在這家KTV貨柜上看到,這裡提供的酒水普遍要比外面超市的零售價格高出許多。一瓶礦泉水要6元,而一小瓶百威啤酒賣到20元。KTV前臺一位女性工作人員說,真搞不懂這個消費者有什麼好投訴的,所有的量販式KTV都禁止自帶酒水食品,這一規定幾乎成為行業潛規則。
  新《消法》規定,“霸王條款”無效
  記者瞭解到,新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明確規定: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,其內容無效。
  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劉志強律師表示,根據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《消法》,KTV“禁止顧客攜帶酒水”屬於“霸王條款”,這是餐飲娛樂場所利用其優勢地位,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消費者有權拒絕。
  “消費者遭遇‘霸王條款’,不應忍氣吞聲,要積極向消協、工商部門投訴。”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相關負責人說,消費者可先與店家協商和解,和解不成可向消協或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,工商部門將依法依規處置。另外,消費者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。
  “霸王條款”早該休矣
  屈金軼
  攜帶幾十元的酒水和零食進歌廳唱歌,卻被KTV強行“罰款”150元,雖是小事一樁,但著實讓人憋屈不已。其引發出來的系列追問是:KTV哪來的罰款權?為何竟敢視新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為無物呢?
  “謝絕自帶酒水”、“最低消費”等,可謂是KTV、餐飲業普遍存在的“潛規則”。但是,其顯然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按照新《消法》的立法精神,無論如何,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市場交易行為,理應遵循雙方自願、公平買賣、誠實信用等原則。是否自帶酒水,具體消費多少,消費者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,商家無權干涉,更不能設置諸如“本店謝絕自帶酒水食品”等先置條件,以“霸王條款”強迫消費者接受。此外,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,其對顧客的罰款權又是從哪裡來的呢?
  現實中,令消費者難以接受的是KTV酒水高得離譜的價格,這才導致消費者“捨近求遠”地自帶酒水,實屬無奈之舉。“謝絕自帶酒水”背後的商家傲慢明顯可見。這種只顧眼前利益的短視行為以及“店大欺客”的“霸王條款”,引發的潛在客戶流失是一種必然,最終難免會被市場所淘汰。如此看來,“霸王條款”的霸氣還是早點收斂為妙。  (原標題:自帶幾十元酒水被“罰”150元樂宮KTV“霸王條款”好霸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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